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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绪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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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纠纷案例
更新时间:2013-08-26

阿莉系一家小超市4名职员中的一员。该超市经营时间为8时30分至晚21时30分。阿莉等4名员工均实行做一休一工时制。每月工资为1800元。阿莉工作到7个月时,因同学帮助联系了一份更好工作,阿莉提前一个月通知超市老板解除劳动合同。结算时,因7个月来从未得到过加班费,阿莉提出给付加班费。老板回答是,本店实行的是干一天休息一天,等于每月休息15天,没扣你们工资就不错了。

[山东省济宁劳动合同纠纷专业鲁绪昌律师分析]

老板的说法与法律规定相悖,对于阿莉每周超过40小时之外的加班时间,应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那么,应以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为分界线,超过每周40小时时间的,应当视为加班时间。阿莉每隔一天工作13小时,相当于每天工作6.5小时,每周为45.5小时,显然每周加班时间为5.5小时,依照《劳动法》第44条(一)项关于“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之规定,超市应按每周加班5.5小时向阿莉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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