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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涛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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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学会选法院
更新时间:2011-09-02

在日常的商事经营中,打官司在所难免,正确选择法院可以有效节省诉讼成本,胜诉可能性也会大大提高,那怎样正确地选择管辖的法院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并非所有的纠纷都可以选择法律,只有合同纠纷才可以约定协议管辖。

其次,可供选择的法院也不是随意的,必须与合同有密切联系,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再者,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除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案件一般由中院管辖外,一般可根据合同标的额大小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专门管辖多为海事和不动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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