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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晓丽律师
河北-石家庄
从业1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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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之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
更新时间:2013-08-20

2005年,小董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2005年底,小董与小闫结婚,婚后两人一起承担月供,2006年,小董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现今双方闹离婚,小闫主张房产证是婚后取得的,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董认为房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现在房屋增值部分,也与小闫无关。


郑晓丽律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对于此案中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的增值,应由房屋所有人小董给对方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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