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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债务的认定、清偿及清偿顺序
李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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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13年
“遗产债务的认定”法律问题   认定遗产债务时,应注意划清以下界限:  1.应当将遗产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相区别。家庭共同债务是指所有家庭成员作为偾务人应担负的债务,其主要包括:(1)用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需要所欠下的债务;(2)为添置家庭共有财产所担负的债务;(3)因家庭的经营活动所负担的债务;((4)为夫妻为共同经营需要所负的共同债务。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家庭共同债务应当用家庭共同财产偿还,家庭共有财产尚不足以淸偿家庭共同债务的,由家庭成员分别承担淸偿责任,其中应由被继承人分担的侦务份额,才可以作为遗产债务。  2。应当将遗产债务与家庭其他成员的个人债务相区别。遗产债务应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并且主要是用于满足被继承人的生活或生产需要,或荇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但是,并非所有以被继承人名义所借的债务,都属于遗产债务的范围。是否属于遗产债务,应当以债务的性质和用途等来确定。现实生活中,长辈为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晚辈生活、生产需要所欠下的债务,应由晚辈自己清偿。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扶养义务,被继承人迫于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淸偿的,继承人仍应负清偿贲任。  3。应当将遗产债务与继承费用和殡葬费用相区别。继承费用是指为执行遗嘱或管理、分割遗产等所支出的开销。一般来讲,继承费用虽然不高于遗产债务,但亦应在偿还侦务后从遗产中扣除,即遗产的实际价值应是淸偿债务、扣除继承费用后所剩余的价值。继承费用的扣除如果在清偿债务之先,就有可能侵犯债权人的利益;但遗产在淸偿债务后,不足以扣除继承费用的,应当由继承人承担此项费用。有时因继承人的过失而支付的费用,不应作为继承费用,而应由该继承人个人承担。  殡葬费用是指为办理丧事、埋葬死者所支出的开销。一般认为,殡葬费用不应列入被继承人的债务,因为丧葬被继承人是继承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况且这种债务的形成,是在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其借贷关系的产生时间也是在继承开始以后,因此殡葬费用应由继承人分担。  “遗产债务的清偿”问题解读   1.遗产债务的淸偿原则。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我国采取概括继承制度,即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一并由继承人李受。因此,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也应当负责偿还。  接受继承,是清偿被继承人偾务的前提条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继承人负责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以其所接受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只承担有限清偿的责任。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其税款和时债务,有关部门或者债权人也无权请求继承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代替被继承人缴纳税款或偿还债务。  2遗产债务的淸偿方式。对于遗产债务的淸偿方式,我国《继承法》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根 据最髙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应当先淸偿遗产债务后分割遗产,有特殊情况也可在分割遗产后再解决遗产债务的问题。  3.先淸偿愤务后分割遗产。先淸偿遗产债务后分割的方式,是指由遗嘱执行人或共同继承人对死者的所有愤务进行清算,并将相当于遗产债务数额的遗产交付给债权人,然后共同继承人才能按照各自的应继份分割剩余的遗产。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是一种分别淸偿方式。按照这种清偿方式,共同继承人首先根据他们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分割遗 产,同时分摊遗产债务;然后,各继承人根据自己分摊的债务数额向债权人淸偿。实践中,如果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淸偿侦务的,则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的解释精神处理。 即:如果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贈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值得注意的是,淸偿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不能影响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这些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问题解读  当债权人为一人时,不会发生债务的清偿顺序问题。即使债权人有多人,但被继承人的财产足以淸偿全部侦务时,债务的淸偿顺序也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只有当债权人是多人,而被继承人的遗产又不足清偿全部债款的情况下,债务的清偿顺序才是必要的。清偿债务一般应当按照债权的性质来确定其先后顺序。根据我国民亊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淸偿债务的顺序为偿还资、生活费;国家税收;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其他欠款。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相关内容见《企业破 产法》第113条。)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愤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 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享有优先淸偿的权利,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淸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愤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淸偿。  2.普通债权为第二淸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淸算中,首 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 巳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巳经报明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当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 对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的淸偿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由继承人和债权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价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我国《继承法》第 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贈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是说,缴纳税款和淸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此外,在被继承人的优先债权、普通债权清 偿完毕和遗赠交付以后,如果还有剩余遗产,则应当由继承人继承。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贈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 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 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 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9。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有其 、他巳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紀的执 、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 、四条规定的顒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 、照比例分配。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 、继续清偿。债杈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力.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57,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合法债务,应从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清偿责任。因继承人能尽而不 尽扶养义务所欠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清偿,继承人仍应负清偿责任。  继承人有两个以上的,应根据各自的经济情 况,合理分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贍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偾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 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 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 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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