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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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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债务的范围
更新时间:2013-08-17
  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既可能有财产权利,或称积极财产;也可能有财产义务,或称消极财产。遗产即为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 遗产债务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即遗产中属于财产义务或消极财产的那一部分。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用于个人生活和生产需要所欠下的侦务,均可形成遗产债务。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遗产侦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1.被继承人生前依照税收法规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等。  2,被继承人因未履行合同所负的债务,如买卖合同中未支付货款,借贷合同中未偿还本息等。  3.被继承人生前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对受害方所成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如杀人犯被处决后,还应用他的财产淸偿受害人的亲属所要求的民事损害赔偿。  4.被继承人生前因实施不当得利而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生前因是无因管理的受益人,而对管理人所承担的补偿其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砬由被继承人负担的偾务,如个人合伙或合伙企业的债务中,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  第十四条质押贷款履行期间,如借款人死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有关债务继承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 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婼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秀蓉诉彭润明、邱家乐、朱翠莲继承清偿债务纠纷一案的复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民示字第28号关于新津县蒋秀蓉诉彭润明、邱家乐、朱翠莲继承清偿债务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蒋秀蓉在 彭润明、邱国红夫妇家当保姆期间,被犯罪分子王念先杀伤致残,彭、邱夫妇亦在与该罪犯搏斗中被杀身亡。从本案事实看,蒋秀蓉并非因保护雇主一家的生命、财产安全或其他利益而被杀伤, 故要求从雇主的遗产中补偿其医疗费、生活费等,于法无据。但鉴于蒋秀蓉是在受雇期间受害的具体情况,可尽量对被告多做说服工作,争取其自愿从遗产中给予蒋秀蓉适当照顾。如调解不成, 即判决驳回蒋秀蓉的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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