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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鹏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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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XX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1-03-06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X,主任。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9)X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支XX担任审判长,法官朱XX、刘X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X在一审中起诉称:2008年11月11日至18日期间,张华、何秋菊使用往前推时间(把2008年11月份签合同的时间推回到2005年元月1日至31日期间)、在合同集体方(村民委)处不签代表人或委托人的姓名、在农户代表(流转方)处不是张家明本人签名,而是由他人签名,伪造《xx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以下简称流转合同)。见到了上述流转合同,张家明方知2005年前其就已经承包到了相应的土地,只是因为被xx村委会占用和修建六环路被征用才使张家明没有得到已经发包的土地和任何补偿、补助费。xx村委会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而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完全符合,为此该合同无效。诉讼请求为:1、判决确认《xx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无效;2、判令xx村委会将从2004年起依法发包给张家明的每人1.3亩土地由张家明承包经营;3、xx村委会承担诉讼费用。
  xx村委会在一审中答辩称:一、对部分原告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其中有16名不是合同签订人,不具备原告的资格。二、关于合同补签的问题。本次起诉108户原告中只有杨淑贵、陈宝山和张玉明3份合同是补签的。2008年10月17日xx区农林委下发《关于建立xx区农田补贴机制促进农田流转的意见》,补贴对象是将土地流转给集体的农民。没有流转合同的农民不能享有流转补贴。所以村委会根据农委意见决定合同补签的日期仍为2005年1月。这3户虽然是补签,但都从2005年开始已享受土地流转收益。在签订过程中村委会没有欺骗和胁迫的事实。关于是否张家明本人签名的问题,根据村委会反复核对,起诉的108户中共有86户是承包户内家庭成员签订的,有19户为亲属代签(仅1户由邻居代签),有3户的合同无法确定签字人,所有原告均在享受土地流转收益。三、关于将1.3亩土地由张家明承包的诉讼请求xx村委会无法同意。张家明已经签订了流转合同,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村集体,是合法有效的。张家明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家明的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期间,法院为核实部分案件事实,向何秋菊、张桂华、杨文元、武赞荣、杨玉梅、代金稳、任兰花、李田山、孙士萍等村民进行了询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x区xx村有农业人口1100余人,400余户,村民代表30人。该村于2004年启动了土地延包的相关工作。根据xx村委会组织的实际丈量,该村2005年可承包土地共计1608.92亩(张家明认为xx村另有1000余亩土地属于应承包地)。
  2004年9月4日,xx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宣读了xx镇有关土地确权的文件。12月15日,张桂华(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介绍了完善土地承包制的方案,主要内容是确地与确利相结合、确利如何签订确权收益书等。12月22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土地确利补偿的具体标准。12月23日,xx村经济合作社发出《关于土地确权、确利和土地承包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确权时间:2005年1月1日。二、确利金额:2005年本村经济合作社成员每人享有确利400元。三、村民享有补贴金的范围:1、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成员男60岁、女55岁以上老人,享有养老金补贴1200元,土地确利400元,合计1600元。2、村劳动力凡自主择业者,享有自主择业补贴金1200元,享有土地确利补贴金400元,合计1600元。3、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享有教育补贴金400元。4、1年级-6年级学生每人每年享有教育补贴金500元。5、初中学生每人每年享有教育补贴金600元。6、高中、中专、中技学生每人每年享有教育补贴金800元。7、大专、大学学生每人每年享有教育补贴金1000元。8、研究生以上每人每年享有教育补贴金1500元。9、农转非的学生按一年补贴金一次性付清。四、土地发包事项:1、报名时间:12月25日-26日两天完成。2、发包原则:以户为单位承包。3、报名人员:凡大队没安排就业的农户人员方可报名,农户有就业人员须让出就业岗位方可报名。"《通知》同时明确:凡属村集体安排就业的劳动力,在村、镇企事业单位有固定工作农业户口的人员,包括在本村承包土地农户内的劳动力一律不享受补贴金待遇。
  2004年12月31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了补充决议,明确:"1、以家庭方式承包果树;2、没有劳动能力的不能承包;3、2005年1月1、2日两天自主择业报名;4、菜地可以以个人方式承包;5、果树就以家庭方式承包;6、白地、林地、苗圃地留给村内安排工作。"2005年1月4日,该村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土地确权后出现的问题,会议记录载明:"现有130人已签外出择业协议(还在继续签),报名就业的90人,报名包地的70人……"会议还讨论了70人抓阄承包的方案。1月6日,该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了土地承包中的问题。此后,xx村对于土地承包方案曾以广播形式在村内进行过通知,并根据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方案,将果树地等可承包土地分为若干地块,报名承包土地的部分农户通过抓阄方式实际承包了村中的土地。
  2005年初,xx村委会根据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方案,开始与村民签订流转合同,同时发放土地确权收益金和其他形式的补贴。2005年至2008年间,涉案原告家庭均按相关方案领取了确利金或其他形式的补贴(个别原告对实际领取的数额存在不同意见),村集体安排就业的人员、在村镇企事业单位有固定工作的人员和承包土地的人员不享受补贴。
  xx村委会提供的流转合同表明:xx村委会代表集体方与农户方签订协议,农户方同意将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人均1.3亩)有偿流转给村委会,流转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收益金额是按当年全村耕地收入和政策允许分配资金确定当年每人收益金额(2005年每人确利金额为400元)。同时明确,凡由集体安排就业人员享有土地确权资格,但在岗期间不享受确权利益分配。
  2008年10月,xx区农林委下发通知,对于以转让、入股等形式将农田流转给集体并依法签订协议的农户,在享受农田保护补贴的同时,享受农田流转补贴。为完善农田流转补贴相关手续,xx村委会与部分尚未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也没有承包土地的农户补签土地流转合同书,日期倒签为2005年1月。对此,xx村委会述称:2008年补签的村民包括2005年没有签订合同书的人员以及2005年1月以后出生的人口和迁入人口,共81份合同(起诉的原告中有3人属补签流转合同的情况)。全村流转合同签完并经xx市xx区苏家坨镇农业经济合作经营管理站鉴证备案后,于2008年底发给xx村村民。
  一审诉讼期间,xx村委会曾向法院提交5份书面材料。一是《上诉合同签署情况初步确定》,载明:起诉的106份(该数字与实际涉诉合同108份存在差异)合同中,属于农户方代表本人签字的合同52份,属于本农户其他家庭成员签署的合同20份,属于其他亲属人员和熟人代签的18份,合计90份,另有无法确认的12份、需要进一步核实的4份。二是xx村经济合作社《关于土地确权、确利和土地承包的通知》。三是2004年可承包地737.02亩具体分配情况表。四是2004年已承包出去的841.9亩土地明细表。五是苏家坨镇信访办公室《关于xx村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答复》。在正式庭审中,xx村委会未将上述材料作为证据提供,原告以对被告不利为由向法庭提供了上述材料。一审庭上,xx村委会提供了其针对涉案流转合同签字情况重新核对的结果:起诉的108份合同中,属于农户方代表本人签字的合同60份,属于本农户其他家庭成员签署的合同26份,属于其他亲属人员和熟人代签的19份,3项合计105份,占涉诉合c045uifg06!a56c%,另有无法确认签署人的3份。但张家明坚称,绝大部分流转合同均非农户代表本人或家庭成员签署。双方均对流转合同上的签字不申请鉴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陈述、法院询问笔录等在案为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关系的订立,应当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的规定。xx村108名村民起诉村委会要求确认落款日期为2005年1月的该村流转合同无效,争议的核心是xx村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关系是否依法成立,集体统一签订的流转合同是否有效。这一问题的判定,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第一,xx村通过民主程序"确权确利"的做法是否符合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由于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发包方为村民委员会,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确定承包原则时指出,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按照有关政策,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现,包括确权确地、确权确利和确权入股三种形式。此三种形式在xx区的农村地区均有应用。2004年底至2005年初,xx村多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通过了"确权确利+确权确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即外出就业者领取确利金、老人学生领取相应补贴、集体就业者领取工资、要地者报名抓阄,这一方案体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基本符合xx村大多数村民的真实意愿。因此法院认为,该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确权确利方案,符合"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确权确地、确权确利、确权入股等多种方式,确保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精神。xx村通过民主程序"确权确利"的做法符合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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