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妻子王XX花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刘某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认真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庭审活动等,对本案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本案的案发现场在被告人的家中,而且是夜间23时许,被害人来到被告人家中,在明知被告人喝醉且已经睡下的情况下,挑衅殴打被告人。对于这种深更半夜上门寻衅的做法,无论换做谁也会还击。被害人固然是为了讨债,但是被害人当时如果能有宽人之意,能和平商量解决,而不是采取谩骂和殴打被告人等过激行为的话,相信这起伤害案根本不会发生,可见受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受害人的过错非常明显,恳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在自己的家中睡觉,无缘无故被打,而且在下床时还自己跌了一跤。从主观方面来说,案发时被告人没有寻衅的动机,他的行为充其量是对被害人殴打自己的一种自卫,只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与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和蓄谋已久的报复犯罪都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从客观方面来说,被告人足未出户,在醉酒导致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的情况下,仅仅是因为受害人上门寻衅,在扭打中致使对方受伤,而且自己也因受伤住院,这种伤害的社会危害性是极小的。
四、被告人愿意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
被告人在经济条件并不宽裕的情况下,委托妻子王XX向亲属告借,筹措给受害人的赔偿款。受害人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被告人给予一定的补偿。
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具有真诚悔罪的决心、态度,这些情节在量刑时应予以从轻考虑。
从案发当天到派出所实施刑事拘留过程中,被告人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无论是在公安侦查阶段还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都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经过,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被告人虽然犯故意伤害罪,但是受害人对案件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同时被告人愿意竭尽所能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有悔罪表现。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量刑时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并采纳。
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袁玉涛
二〇〇X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