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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宏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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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刑法风险之挪用资金罪(一)
更新时间:2013-08-13
我国企业由于管理制度不规范,经常会发生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企业资金挪用的行为。法律为了打击这种行为,从以前的挪用公款罪中分离出了挪用资金罪。

根据我国刑法272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但是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是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既可以是公司的老板、董事监事也可以是单位的一般职工。不仅包括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也包括非国有的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如果挪用本单位资金也以该罪定罪处罚。另外,还包括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要构成本罪必须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是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或单位使用。本罪所挪用的对象,只能是资金,不能是其他物品。另外,挪用资金并不是其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如果是不想归还的,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作者:北京廖宏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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