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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刚律师
浙江-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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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赔偿
更新时间:2013-08-12

工伤事故是一种很常见的人身伤害事故,在现实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就是最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所引起的工伤。所以此种工伤事故往往同时涉及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两种不同的请求权,在这两种请求权竞合时如何处理,我国现有法律好象显得很不完善,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请求权竞合赔偿问题,却严重影响着职工的权利。工伤职工在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后,还能否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能否在一定条件下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是采取兼得模式还是补充模式,对于这个问题,一直是各方面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并司法实践中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论。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江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新的处理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

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中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调整为:“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一规定适用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生的工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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