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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敬荣律师
福建-福州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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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诉讼委托
更新时间:2011-03-02

案例:某女士为中国国籍,同一美国籍人士在中国登记结婚,婚后居于美国,现委托中国律师进行离婚诉讼,需办理的手续和期限问题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按以上法律规定,国外的当事人要委托国内律师代理案件,应该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与国内律师办理委托手续,签订代理合同,交纳律师费。这些手续可以由国外的委托人直接与国内律师事务所签订,也可以由国外委托人在国内的亲属直接去律师事务所签订,这样速度较快些。至于律师费用的标准,各省不尽相同,一般来讲,沿海发达地区较高,内陆地区较优惠。当然这些费用是当事人与律师自愿协商的,数额可浮动。实践中这样的案件根据难易程度、复杂程度、诉讼请求明细、特殊要求等可能收费在一万元左右到数万元人民币左右。

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并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办理认证手续。《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3、委托人签署离婚意见书,并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办理认证手续。

离婚意见书,是委托人对于离婚案件实体问题的具体看法,按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则必须出具这样的意见书。

4、委托人应该签署起诉状,并办理认证手续。

5、具体期间问题:

(1)、立案:法院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不居住中国当事人的答辩期为30天,不居住于中国的当事人上诉期亦为30天。

(3)、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即6个月+6个月期限)的限制。

(4)、若公告送达,公告期间为6个月。

(5)、同时,由于涉外诉讼的特殊性,委托过程中如相关费用的银行业务处理能力(可能是即时到达或是在一周左右到账)、文书海外送达过程都会不同程度地延长整个诉讼进程时间。

同时,承办涉外婚姻诉讼的律师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管辖问题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离婚双方只要有在国籍或居住地其中之一个连接点上与中国有关,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即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为中国公民,或居住在中国即可。这一文书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二、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婚姻双方中有一方是中国公民的或双方均为中国公民的应适用中国法律,对双方均为外国公民,一方或双方常住中国的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三、律师的代理权限问题

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离婚。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四、证据问题

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

附:美国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

美国法院着重审查外国判决是否与法院地公共秩序相抵触。所谓外国判决仅于违反加州公共秩序时方不加以承认,也不外指外国法院对当事人婚姻身份显然欠缺正当利益,或当事人有规避内国法律之企图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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