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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敬荣律师
福建-福州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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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必须知道的十大问题
更新时间:2011-03-02

1、可否约定"离婚不离家"?所谓的离婚不离家就是指,约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约定不离开家庭不再婚。

"离婚不离家"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离婚自由的,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人身自由的根本权利,属于无效条款。民政部门在办理此类离婚登记时不予办理。

2、签订了离婚协议是否立即生效,假如对方没有按约定的内容履行,是否可以以此要求对方履行?

离婚协议书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协议自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生效。所以在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该协议未生效,亦不得依该协议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3、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对方不按合同履行,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千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而离婚协议不属于上述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范围,因而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只有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后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4、签订了离婚协议后对财产分割是否能够反悔?

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够反悔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只有存在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才能够撤销分割协议。

5、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是否能够委托他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不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4条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所以离婚这种解除人身关系的重大法律行为是不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的,包括律师也不可以。

6、离婚协议公证是否等同于离婚的效力?

姻婚登记机关与离婚协议公证机构是两个不同职能的部门。离婚登记机关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唯一行政部门。离婚登记机关根据夫妻双方的离婚申请,给予办理离婚登记。公证机关按《公证法》的规定是依法行使公证职能的证明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办理了离婚协议公证只是进一步确定了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但是并未对离婚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效果。当事人只有到离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才能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7、离婚协议约定单方还债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是内部协议,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即使双方约定夫妻债务由单方承担,但是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还需夫妻双方共同还债,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在能够证明债务是婚前债务或者债务虽然在夫妻存续期间但是当时约定由一方承担债务的,可以由单方还债。

8、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赠与子女的,是否能够撤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偿赠与的,在赠与之前有任意撤销权,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属于救灾、扶贫、道德义务性质,在没有经过公证的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

9、离婚协议有哪些必要条款?

首先,双方自愿离婚。有离婚的真实意愿。其次,子女抚养问题。包括由谁抚养,抚养费的承担以及探望权的行使。再次,财产分割。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的财产不应当包括第三人的财产、尚未取得财产权利的财产如期房、公房等。最后,债务承担。

10、双方收入差距很大,如何分割?

只要是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收入,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候应当各人一半,并对妇女、儿童予以照顾。因此,即使双方收入差距很大,仍是按照各半的原则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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