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第33条对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规定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法律体现; (10)有关犯罪侦查管辖的规定; (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将以上内容向犯罪嫌疑人进行介绍,并对犯罪嫌疑人所提出的问题进行着重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