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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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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11-03-02

司法实践中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规定

一、 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

指当公司的正当利益受到控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的侵害,而公司拒绝或怠于通过诉讼途径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以及实现其他民事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 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确定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均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份有限公司须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可以是单独持有,也可以使合并持有,但股东在提起诉讼后,将股权转让,除非由其他适格的股东作为原告继续该代表诉讼,否则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即股东代表诉讼,其从起诉到诉讼终结,股东都须具备股东资格。

三、 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

诉因是指民事主体发动民事诉讼的原因,民事主体之所以提起民事诉讼,是因为其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基于其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引起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直接原因是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勤勉义务,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四、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只有在股东请求监事会、董事会等采取必须措施行使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公司明确拒绝股东请求或者对股东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能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但有关公司的财产即将被转移,有关权利的行使期间或者诉讼时效即将超过等紧急情况下,股东有权立即提起代表诉讼。

五、 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确定

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认为行为侵犯其共同益权当事人应当作为案件的直接被告,除公司的董事、监理、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的人也可称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六、 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在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中,实质上的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不过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二由股东代其提起诉讼而已。因此,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和其他商事主体对公司负有违约之债或侵权之债时,作为债权人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就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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