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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国律师
甘肃-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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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乘车发生事故,车主同样担责
更新时间:2006-12-21

――王建国律师解答案件选登

王建国律师受邀在甘肃人民广播电台经济频道《经济与法》栏目担任嘉宾,就听众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解答,得到广大听众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评价。

听众化先生:我和王先生是好朋友,王先生自己有车,而且已经有了五、六年的驾龄,开车技术很好,我们大家经常坐他的车外出。在一次长假中,王先生说要出外旅游,我们大家也想放松放松,就一同乘坐他的车出去了,大家玩的很开心,但没想到在回来的路上出了事故。

王建国律师:当时是你们免费乘坐他的车还是要承担一些费用呢?

听众化先生:因为以前经常坐他的车,都没有啥事情,大家也知道他的开车技术很好,所以当时根本没有想到会出事,王先生也非常慷慨,所有油钱都是他掏的,我们没有掏钱。但我的双腿严重受伤,现在都动不了,已经花了好几万块了。我就想知道,我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吗?王先生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王建国律师: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的责任应由谁承担?

听众化先生:认定的事故责任全部由王先生承担,对方不承担责任。

王建国律师:好。是这样的,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有一个叫“好意同乘”的概念,指的是开车的人处于好意、帮助别人的善意而同意或答应让别的人搭乘自己驾驶的车辆,你的情况正是这种情形。在你要求搭乘车辆后,王先生同意让你乘坐,双方之间实际上已将形成了一种合意,在法律上讲,属于你发出要约,王先生作出了承诺,合同关系形成。虽然你乘坐车辆是免费的,但你的人身安全并不因为你没有支付费用而失去法律上的保护,王先生作为驾驶人还是要承担保障你的人身安全的义务。你没有支付费用不能成为王先生免除责任的理由,由于事故是因为王先生的原因发生的,所以王先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你可以和他协商,必要的时候可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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