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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辉律师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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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盗窃犯罪中不作为共犯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3-08-09

焦点

共同盗窃犯罪中作为共犯的认定,以及不作为的行为人与作为的行为人犯意联络形式的认定。即行为人发现同事盗窃单位财物行为却不加制止,事后还收下了同事给的封口费,该行为人能否构成盗窃犯罪的不作为共犯。

案情

甲、乙、丙、丁,在某速递公司分拣车间上班,甲在分拣邮件、向微机如条码的过程中,发现多出一个邮件,乙丙丁目睹了这一情节,乙当场在甲的电脑上删除了该邮包的信息,并拿走了该邮包,并出卖,后将卖的钱分给了甲、丙、丁。

认定,他们在工作时对于工作场所内的所有邮包都有应承担其力所能及的责任,即是整个工作场所内所有员工应该负责的,有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别义务。有义务阻止却未加反对,是一种默示的共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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