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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绪昌律师
山东-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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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致伤他人 用工单位也应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3-08-08

外来务工人员王某,不久前与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上个月被派遣到了昌平区某建筑公司在北七家镇的一个工地从事绑钢筋的工作。

在工作中,王某无意中从两层楼高的架子上碰下来一根钢筋,砸伤了另一名工人张某的左臂,经医院诊断为左臂骨折。张某经过治疗后要求建筑公司承担其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共6000元。

建筑公司认为是王某的行为造成了张某的受伤,并且王某是由劳务派遣到这里工作的,因此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无奈,张某来到济宁资深律师鲁绪昌律师处进行咨询。

鲁绪昌律师所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张某作为建筑公司的工人在工地上受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经过司法所的调解,最终建筑公司赔偿张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6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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