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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绪昌律师
山东-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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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体育课上受伤 意外事故双方均担责
更新时间:2013-08-08

张某系某寄宿制中学的学生。一天上体育课时,张某按照体育老师的要求做蹲踞式沙坑跳远,在落地时因双腿没有及时收起而跪倒在地,致其腿部受伤。

经诊断,张某右胫骨结节撕脱性骨折,内韧带损伤。后张某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4400余元。张某出院后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用,学校借口在该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济宁资深律师鲁绪昌律师认为,张某在体育课上做规定的动作时受伤,师生双方对该损害均无过错,属教学意外事故。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应该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学校应该对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受到的损害给予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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