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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永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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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直接抚养关系需要哪些关键证据
更新时间:2011-02-26

案例来源:成都市

审级:一审

代理人:苟永会

案由:抚养纠纷

处理结果:判决结案

案件基本情况:2006年曾女士与王先生在成都市金牛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王小明由王先生直接抚养……。2010年9月,王先生将王小明殴打,后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苟律师代理此案后,从法律上分析认为,王先生的此种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之规定,再结合曾女士提供的其它证据,王先生不宜再直接抚养王小明,应变更直接抚养关系方有利于王小明的健康成长。

该案中除治疗王小明的病历资料及伤情鉴定资料,王先生与王小明所在的社区居委会也在事发当天给曾女士出具了证明,证明王先生殴打王小明一事。

2011年月1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王小明随曾女士生活,王先生支付相关的抚养费。

律师心得:生活中很多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常因思念孩子而动辄要求要回孩子,变更直接抚养关系是以抚养方是否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为原则的,要求方想要回孩子,则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不利,否则,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抚养方有加害行为,且有充分的系列证据予以证明,故曾女士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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