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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如何举证
更新时间:2013-08-01
随着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也越来越趋于规范,基本上都能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得到保障。

不过,终究还是存在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拒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不想聘用劳动者时随意辞退劳动者,而在劳动者进行维权时,往往由于缺乏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合法的诉求得不到支持,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那么,在出现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如何举证存在劳动关系,进而要求单位承担法定的补偿呢?

笔者认为,劳动者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举证:

1、搜集能直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在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以及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往往会留下许多能够直接证明其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这些直接证据主要包括: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 “工作证”、 “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 “登记表”、 “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等证据。

2、在无法取得能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证据的情况下,可提供其他间接证据。

在用工制度不健全、拒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中,劳动者要想取得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因为,这样的单位根本就不按照正常的招聘程序招聘员工,也不会填写所谓的 “登记表”、发放 “工作证”,更不会按照法律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保险,往往在招聘或辞退劳动者的事情上,都是由负责人一个人说了算,在用工方面极其随意。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注意保留能间接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这主要包括:办理业务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留有劳动者签名的业务合同;劳动者申办信用卡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的收入、工资证明;用人单位内部对劳动者进行等级、绩效评定的评定表等证据。

3、提供其他同事的证人证言。

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了劳动者其他同事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据。

但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中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这里的 “利害关系”既包括证人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存在朋友、雇佣关系的情形,也包括证人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弱,劳动者提供证人证言时应注意:第一、证人要能够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二,证人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纠纷和利益冲突;第三,证人要出庭作证,否则法院一般不会采信;第四,最好能提供其他的证据,与证人证言相印证。

4、申请法院向有关单位、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劳动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证据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

实践中,由于劳动者个人的能力有限,且许多社会机构和国家机关不接受劳动者个人的调查取证,在劳动者要求查阅、复印相关证据材料时不予协助,甚至百般刁难。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出面调取证据,特别是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情形下,法院调取的证据一般都是有力的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尽管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通过各种途径来证明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事后进行调查取证的难度是相当大的,而且也会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对劳动者而言是十分不利的。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就应及时向劳动争议部门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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