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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绪昌律师
山东-济宁
从业14年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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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他人损害名誉须赔偿
更新时间:2013-07-31

鲁绪昌律师:

两个月前,我公司准备提拔一名副主任。钟某因工龄长、经验丰富,同事们都认为他能当选,她也志在必得。可公司领导讨论决定让我当选。原因是我虽入职只有六个月,但曾有类似管理经验,且工作能力强。

钟某对此强烈不满,但发泄在我身上。她不仅对我百般刁难,还捏造事实诬蔑、毁谤,宣扬我利用女色勾引领导,还多次指名道姓当众骂我不要脸,以至于其他不明真相的员工常常对我指指点点。我也为此受到一定的精神打击。请问: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读者:张某

张某读者:

钟某侵犯了你的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0条则更加明确地指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你被提拔,钟某有异议应通过正当途径反映,而其捏造事实对你诬蔑、毁谤等行为,不仅导致他人指指点点,你也为此受到精神打击,明显与之吻合。

因此,钟某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规定,你可以请求法院责令钟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当然,你也可以依法要求钟某对你进行经济和精神污染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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