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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绪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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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须与其协商一致
更新时间:2013-07-31

鲁绪昌律师您好:

今年3月我被一家外企聘用,工作为平面设计;一天,我下班后,部门经理又要求我做一些与我的岗位无关的工作,我想刚来就服从呗。但随后几天,我发现我的同事和我一样经常在下班后,被安排做一些与岗位无关的事,且没有加班费,我们联合起来与公司理论,公司答复,公司《员工手册》中有明确规定:“因工作需要,员工在完成上班时间工作任务后,部门经理有权安排其从事不超过1小时的其他劳动,并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我们不服,但又舍不得这份工作,我们该怎么办呢?

读者:谢玉芬

答:该公司《员工手册》中的这个规定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我国法律虽然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权利,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但这些规章制度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不能超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更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能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只能更有利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这样才能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做出修改,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废除。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是用人单位规范企业和员工权利、义务的基本规范,主要是针对员工行为规范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等的重要法律依据。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章制度,公司的管理将会陷于困境。所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时,才能是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不仅是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管理的重要依据,而且也是用人单位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该公司《员工手册》中的这个规定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你们可以与公司进行协商解决;若公司一意孤行;你们则可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申诉,要求该部门就公司《员工手册》中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或废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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