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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绪昌律师
山东-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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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不能享受“三期”待遇?
更新时间:2013-07-31

鲁绪昌律师:

我丈夫技校毕业后,在市里某机电修理厂找到一份工作。几年下来,他已成为该厂骨干,带了好几名徒弟。公司与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今春他用家里转让土地的钱和工资积蓄还贷了一部分款,买了一套商品房。有了房后我和孩子搬到了市里,我就近在一事业单位找了一份清洁工的工作。该单位与我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每天中午、晚上清厕所、拖地板、擦玻璃,各工作两小时,每月900元。我和他都是独生子女,孩子有残疾,根据当地政策我们获得了二胎的准生证。最近我怀了孕,用工单位以我是非全日制工人,说我不能享受孕、产、哺乳,三期待遇,还要解聘我。我很闹心。小时工、非全日制女工,不能享受孕、产、哺乳三期待遇吗?

读者:金凤

金凤读者: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它与全日制用工只是用工形式的不同,按《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考量,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双方的关系可以判定为劳动关系。非全日用工的劳动者应与全日制劳动者享有同等权利。

根据《劳动法》第61条、62条、63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同样享有:孕期,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产期,98天产假, 给付生育津贴。哺乳期,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等待遇。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由此来看,你所在的事业单位以你是非全日制工人,不但说你不能享受孕、产、哺乳三期待遇,而且还要解聘你,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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