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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雨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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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赔偿可以兼得
更新时间:2013-07-25


工伤保险赔偿所依据的实体法是《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而人身损害赔偿所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两者分属不同部门法的请求权救济方式,不存在请求权竞合。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因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保险机制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一个属于私权范畴,一个属于公权范畴,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受害人在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并不妨碍其应有的民事赔偿权利,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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