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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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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前工伤获准工伤认定
更新时间:2013-07-24
案情:1982年第四季度王某在原合肥市永康食品厂工作时,被切糕机切断右手三个手指,当时厂里没有为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1990年,该厂被合肥市华侨经济开发公司收购并成立了合肥市嘉利华油脂有限公司,王某的劳动关系随之被转到嘉利华公司。2004年9月,王某与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维权经过:2004年12月15日,王某向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是劳保局未给予书面答复,2005年12月7日再次向市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2005年12月14日,市劳保局以王某申请工伤认定已超过法定受理时效且提供材料不全为由,作出(05)0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某对此不服,向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议,该厅于2006年2月27日作出维持市劳动局(05)0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王某不服,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2006年5月18日,法院作出(2006)庐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是劳保局于2005年12月14日作出的(05)0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终审判决胜诉

  王某对该判决不服,本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和证据材料,结合法律、法规规定,本律师认为:王某申请工伤认定没有超过1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是劳保局依法应当受理;原始医疗诊断病历并不是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要件。为此,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7月31日,中级法院采纳代理人观点,作出(2006)合行终字第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2006)庐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撤销是劳保局作出的(05)0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

  2006年9月25日,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合劳社工伤认定(06)110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2006年11月15日,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本人的工伤作出合劳鉴(2006)第792号《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七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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