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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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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房屋理由不足 业主索违约金等诉请被驳回
更新时间:2013-07-24


黄先生以房产公司将露台当作阳台计入套内面积多收房款而拒绝接收房屋,并以此理由推定房产公司逾期交房而将柏斯置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提出退房款、支付违约金和虚假宣传造成的损失计3万余元的诉请,日前,闵行法院一审予以全部驳回。

黄先生诉称,20068月,他向柏斯公司购买了都市路复地北桥城一期房屋一套。交房时发现,露台当作阳台计入了套内建筑面积,多算了2.62平方米。

另外,销售中,柏斯公司曾承诺,交付房屋前,小区门前的金阳路一定会竣工通车,不影响业主入住。但至今,金阳路没有完工,路面状况十分恶劣。故诉请判令柏斯公司提供的建筑面积计算表中将露台确认为阳台无效,退还房款2.2万余元;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063.2,并判令支付由于虚假宣传所造成的损失5000元。

柏斯公司辩称,测绘结果系测绘中心做出,黄先生应向测绘中心提出测绘结果无效的主张。

金阳路在小区红线范围外,由城投公司负责修建,本公司作为开发商仅仅是支付配套费,无法控制市政道路的施工。请求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黄先生没有向法院提交有关部门认定建筑面积计算有误的依据,柏斯公司根据相关机构出具的计算结果表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来计算房价款并无不当,故其要求退还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露台原因不能成为黄先生拒收房屋的理由,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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