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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绪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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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自身失误 却拿员工开涮  单位涉嫌违法
更新时间:2013-07-23

律师:

两个月前,我们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不料,公司因对市场走向判断失误造成产品滞销,效益下降。为缩减生产、降低开支,公司以“不符录用条件”为由将我们解聘。由于我们上岗后认真学习、圆满完成生产任务,且不存在违章违纪情况,遂要求公司说明究竟为什么“不符录用条件”,但公司却表示无可奉告。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张平等5人

张平等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无权无缘无故将你们解聘,甚至面对你们的质疑,表示无可奉告。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不等于用人单位便可以不明不白地任意将试用期内员工解聘,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一是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依据岗位要求所提出的具体标准不符;二是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用人单位用证据说话。

而本案并不具备该条件:一方面,公司将你们解聘是由于自身对市场走向判断失误所造成,不是因为你们不认真学习、没圆满完成任务或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的目的只是出于缩减生产、降低开支,为了通过损害你们的利益来转嫁经营风险。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由于公司无法说明你们“不符录用条件”的理由和依据,只能以无可奉告来推卸责任。如果公司固执己见则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依《劳动合同法》第87条之规定,对你们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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