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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新存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从业26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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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工作经验(之三)
更新时间:2013-07-22

与委托人密切合作

一,及时向委托人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委托人与律师办理完委托手续后,急切希望律师办理委托的工作,为此律师应当在第一时间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掌握第一手情况,并给被关押人提供法律上的咨询,调查由被关押人提供的证据有利线索,并请求司法机关进一步核实,是证据的调查合法化,固定化,以利于后期的辩护工作。以上这些工作都应当与委托人沟通,是其充分了解,因为有的工作委托人比辩护人更有能力完成,是双方之间相互配合。

二,给委托人充分说明法律规定,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后,对辩护人有着很高的要求,对此辩护人必须给委托人讲明法律规定,及对被告人不利和有利的因素,那些工作需要委托人办理,那些工作是辩护人的工作。

三,及时通知委托人参加开庭审理,积极参与安排在开庭期间委托人被告人的见面工作,因为被告人失去自由后,无法见面。有的案件被告人被关押时间较长,但按法律规定看守所不许见面,在庭审见面就成为唯一难得机会,为此辩护人尽量安排这次机会,以解感情分离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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