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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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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司法实务中的价值取向
更新时间:2013-07-20

买卖合同司法实务中的价值取向

刘正林律师

一、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公平交易。

诚实信用,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在合同交易中,违背诚信、有失公平的实例屡见不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受到侵害,而且市场交易秩序也受到了破坏,其发展结果必然是诚信缺失,道德沦丧。因此,在司法实务中,不仅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还是在审判实务中,都越来越注重对违背诚信行为的规制,以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

二、“鼓励交易,增加财富”。

“鼓励交易,增加财富”是现代合同法或者买卖法中最重要的基本精神或价值目标。市场经济中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鼓励交易,增加财富”是重要的原则,最高法院亦愈加重视。如,最高法院发布的《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严格规制司法实务中对合同的无效认定,特别强调“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并明确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去年最高法院发布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又明确承认了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注:预约,是相对于本约而言的一种特殊合同,如当事人签订认购书、预订书等,约定将来一定期限订立买卖合同。其相关知识在后文中将详细介绍),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并对经常出现的出卖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的合同效力,予以明确肯定,从而保护买受人的权益(注:买受人如果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对合同无效的认定,实务中是越来越严。

从市场经济看,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对于市场交易发展和交易秩序稳定影响巨大,试想,如果不适当地宣告合同无效,必然增加交易成本,不利经济发展,也是对当事人意志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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