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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绪昌律师
山东-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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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丢失人事档案 可依法起诉补办
更新时间:2013-07-18

读者向*昨天致电本报说,三个月前,她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彼此终止了劳动关系,她也随即到另一家单位任职,可公司却一直没为她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在她一再追问下,公司才说出她的档案已被丢失的真相。而面对她的补办请求,公司又推三阻四,至今也没有明确的答复,更没有令她满意的结果。鉴于她个人无法以一己之力对公司施加压力,她想知道自己能不能诉请法院责令公司补办?

经咨询本报法律顾问济宁资深律师鲁绪昌后,本报告知向*,她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须事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其理由是:公司的行为违法。《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公司在彼此终止劳动合同已经三个月,却一直没有为何*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不管基于什么原因,都意味着与之相违。

再者,通过“仲裁前置”后,向*享有起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这就是说,就档案转移引发的争议,当事人虽可以通过诉讼寻求司法救助,但必须以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为前提。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补办和赔偿责任。因为《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中也指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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