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未及时验收,监理单方认可的竣工验收报告是否有效
监理单位是发包人的代理人,监理单位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即使有瑕疵也应作为有效处理。
首先,从合同义务来看,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单位开始审核,但发包人未及时组织验收或者验收后未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参照《建设施工合同》(99版)32.3条的约定,“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经被认可”
其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单位是验收参与方,发包人是验收的组织方,监理单位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通过接受等事实表示了同意。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周劲松提醒:作为施工单位,在监理签署了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坚持认为已经申请验收,监理已经确认质量,发包人未及时提出异议,应视为已经通过验收,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