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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忠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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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更新时间:2013-07-11

本案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简要案情】

2012年9月,被告吴某将自购房的泥水工程(包括切割瓷砖)部分交由李某装修。10月7日,李某在该房屋内使用自带的切割机切砖时触电身亡。11月9日,福建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关于李某的尸表检验意见书,意见书中载明“从现场的环境情况分析认为李某生前在潮湿的环境中,边铺水泥、边铺池砖,在使用切割池砖的旧工具(扶手电源线连接处绝缘胶布已破损松脱)切割池砖过程中因切割机漏电后遭电击,单就左侧胸部遭电击、电流直接作用于心脏,可使心脏心理紊乱,引起心室纤颤、心跳骤停而瞬间死亡。”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某因在潮湿环境中遭电击,电流直接作用于心脏,使心脏电生理紊乱,引起心室纤颤、心跳骤停而瞬间死亡。” 10月17日,原告王某(死者李某妻子)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先行支付给原告6万元。12月2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61万余元,扣除被告已付的6万元,被告还应当赔偿原告55万余元。

【诉辩意见】

原告王某诉称,死者李某受被告吴某雇佣,为其住房做泥水装修。李某系在为被告提供劳务中因被告未安装漏电保护器而触电身亡,且被告未对装修人员是否有资质进行认真审查,因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吴某辩称,本案中,李某与被告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此外,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要安装漏电保护器,尸检报告中也已明确李某是因自带的旧切割机漏电后遭电击导致死亡,李某死亡与有无装漏保没有必然联系。综上,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法官说法】

所谓雇佣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合同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一是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二是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二是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三是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本案中,被告对其购买的房屋进行重新装修,将房屋装修的泥水工程(包括切瓷砖)部分交由李某完成,被告对其交给李某的泥水及砌砖工作没有指挥和监督,李某可以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承揽任务,交付工作成果,被告给付报酬,被告与李某之间应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本案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本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对此本院向原告进行了释明,原告坚持以死者李某与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为由诉讼请求要求赔偿,但原告却未能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据对此进行证明,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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