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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怎么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更新时间:2011-02-16

1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道路交通事故是由车辆造成的,所谓车辆,包括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什么是非道路交通事故?

非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定义的"道路"范围之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例如,车辆在以下"非道路"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一般不认为是道路交通事故:

一、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

二、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

三、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

四、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

五、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

六、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七、凉晒作物的场院内;

八、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九、其他未列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

3、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办?

一、立即停车,视情况开启闪光灯、示宽灯、尾灯以及设置危险警示标志;

二、立即报案:交通事故报警号码122、急救中心号码120、火警119,同时通知保险公司;

三、保护现场,不擅自改变现场的原始状态,抢救伤者时,应标记其原始位置;

四、确认相关方的车辆信息;

五、协助交警勘察现场和调查取证。

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后,根据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于引起事故发生的作用力,包括过错程度、物理原因、因果关系等综合因素,对事故各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文书。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作为民事案件中认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比例的重要证据和依据;它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在刑事案件中,它可以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

5、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6、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最高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故此,当事人只能向作出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并且可以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

7、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8、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9、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0、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伤害的,如何划分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伤害的,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计算出各自应负担的赔偿数额,再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共同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Part 2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主体

12、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原则是什么?

一般而言,只要对涉案车辆存在运行支配或享有运行利益,就应当确定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13、把车借给别人开,发生交通事故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出借人在出借行为中存在过错,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否则,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14、为老板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要承担责任吗?

受雇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但是受雇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与雇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5、连环购车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谁要承担责任?

所谓连环购车均未办理过户手续,是指同一车辆几易其主,并且车辆也已实际交付使用,但是都未办理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实际支配机动车辆的买受人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16、采用所有权保留方式购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要承担责任?

最高法院在《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17、车辆被盗,发生交通事故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车辆所有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车辆是在被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不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由实际的肇事人承担责任。

18、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要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应依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9、将车辆出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要承担责任吗?

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取得了车辆运行所产生的利益,应当与承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将车辆发包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要承担责任吗?

在这种情形下,发包人取得了车辆运行所产生的利益,应当与承包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1、车辆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形下,原则上应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2、公路管理部门是否可以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上述规定,如果公路管理部门对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存在维护、管理瑕疵,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3、无偿搭乘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要承担责任吗?

这种情况,业内称为好意同乘,对于同乘人由于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害,驾驶人依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同乘人也有过错的,构成过错相抵,要减轻或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24、没有完税证明怎么办?

如果受害人主张的工资数额超过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应当提交相应月份(一般为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文件。否则,只能按照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下的数额计算误工费。

Part 3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25、对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害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一、人身损害:

(一)医疗费;(二)误工费;(三)护理费;(四)交通费;(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六)营养费;(七)残疾赔偿金;(八)残疾辅助器具费;(九)丧葬费;(十)被扶养人生活费;(十一)死亡赔偿金;(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三)事故处理人员的相关费用;等等。

二、车辆及财物损失

(一)修车费;(二)施救费;(三)物品损失;(四)停运损失;等等。

26、什么是医疗费,以及医疗费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当中的医疗费,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进行抢救、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一、挂号费;

二、检查费、治疗费;

三、医药费;

四、住院费;

五、后续治疗费。

27、主张医疗费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视情况提交:

一、门诊病案;

二、住院病案;

三、出院证明;

四、抢救费用单据;

五、门诊挂号单据;

六、门诊收费专用票据;

七、住院收费专用票据;

八、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28、在诉讼中,如何确定医疗费的数额?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9、转院后的医疗费应当得到支持吗?

转院应当有原医疗机构的意见,由原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且存在正当理由。

30、后续治疗费用包括哪些?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司法实践中,后续治疗费一般多为取出植入固定物、整容费用等。

31、后续治疗费何时主张?

受害人如果想要一次性获得全部赔偿,就要针对后续治疗费进行举证;否则,只能等实际进行后续治疗之后再行主张。

32、后续治疗费如何证明?

医生的医嘱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33、对相关医疗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

如果赔偿义务人对于相关医疗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比如:认为存在治疗非因涉案交通事故导致的伤病或者有意使用价格高昂的药品,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该部分进行举证一般是通过鉴定予以完成的。

34、什么是误工费,以及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中的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因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向赔偿义务人所主张的费用。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5、如何确定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在司法实践当中,误工时间可以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来确定。

36、主张误工费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视情况提交: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休假证明;

二、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停发或减少证明;

四、工资减少数额的证明;

五、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应提交完税证明;

37、收入证明还是收入减少证明?

在主张误工费时,有些受害人只提交了平均收入的相关证明,但是该证据并不能够证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收入实际减少,还应当提交收入减少的证明。司法实践当中,用人单位一般会出具停发工资等相关证明文件。

38、用人单位的工资减少证明需要具备哪些内容?

用人单位的工资减少证明应写明受害人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耽误工作的时间,扣发了哪些收入,扣发的具体额度、数额等。

39、退休人员的误工费可否主张?

退休人员若被其他单位聘用从事工作,当因伤害导致其外聘收入受到影响时,可以请求赔偿该部分的误工损失。

40、什么是护理费,以及护理费的计算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由于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下降,需要由专人对其进行陪护,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1、如何确定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一般而言,护理期限分为治疗期内的护理、治疗结束后的护理以及定残后的护理。治疗期内的护理和治疗期结束后的护理,根据医嘱、诊断书等判断护理情况;定残后的护理,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确定护理级别,可以参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等规定予以确定。

42、主张护理费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视情况提交: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护理时间及人数证明;

二、护理人员身份证明;

三、护理费的相关票据;

四、护理人员因陪护收入减少的,参照误工费的证据标准。

43、什么是交通费,以及主张交通费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4、什么是伙食费和住宿费?

伙食费包括两部分:受害人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在外地就医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实际产生的伙食费。

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在外地就医,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45、住院伙食补助费如何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广西地区为40/每天。

46、主张住宿费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视情况提交:

一、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证据;

二、受害人到外地就医就诊,因等待检查结果、等待床位等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证据;

三、住宿费的相关票据;

47、什么是营养费,以及主张营养费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营养费是受害人根据治疗、康复的需要,补充营养品而支出的费用。

主张营业费需要提交以下证据: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补充营养的证明;

二、购买营养品的票据。

48、什么是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导致生活来源受到影响,依法应由责任人给予的赔偿。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下面举例说明:

设:

一、A因发生交通事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二、A是城镇户口;

三、A的年龄是30岁。

则:

A的残疾赔偿金为:22368×20×10%=44736

总结: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一、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

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数×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二、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

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数×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49、主张残疾赔偿金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视情况提交:

一、伤残鉴定书;

二、受害人的户口薄、户籍证明等。

50、什么是死亡赔偿金,以及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义务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51、主张死亡赔偿金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视情况提交:

一、死亡证明;

二、死者户籍证明。

52、什么是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由于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影响家庭生活来源,由赔偿义务人对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人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下面举例说明:

设:

一、A因发生交通事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二、A有被扶养人B

三、B的年龄为10周岁;

四、B还有另外一名扶养人;

五、B是农村户口。

则:

被扶养人生活费为:5832×8×10%÷2=2332.8

总结: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为:

一、城镇居民

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数×伤残等级赔偿指数÷扶养人人数

二、农村居民

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年数×伤残等级赔偿指数÷扶养人人数

53、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视情况提交:

一、亲属关系证明;

二、被扶养人的户籍证明;

54、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

55、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与年龄有关吗?

年龄会影响到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按照法律规定,受害人或者被扶养人年龄超过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56、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中的年龄由哪天开始起算?

受害人定残或者死亡之日。

57、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与伤残等级赔偿指数的关系?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58、如何计算不同伤残程度的残疾赔偿金?

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城镇居民和农民居民)×20年×相应的等级(如十级伤残为10%

592010年度广西区相关统计数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 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5451元 3980元 10352元 3231元 2358.5元

60、什么是赔偿标准就高原则?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此原则确定。

61、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62、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视情况提交: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购买残疾辅助器具的诊断证明;

二、购买残疾辅助器具的发票。

63、丧葬费的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64、事故处理人员的相关费用包括哪些?

包括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

65、当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后果必须严重才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来说,受害人死亡或者伤残可构成损害后果严重,其他情形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66、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权能否转让或继承?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转让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67、诉讼终结后,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能否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单独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单独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8、道路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害的种类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可分为两类:一是直接财产损失,即因损害车辆等财产本身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二是间接财产损失,即因损坏车辆等财产所产生的其他经济利益的丧失。

69、主张汽车修理费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一、保险公司定损单或者物价部门的价格认定书;

二、修理费发票;

三、维修及更换项目清单。

7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可否主张停运损失?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71、主张出租车的停运损失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一、汽车修理厂出具的修理时间证明;

二、行业协会或评估机构的损失评估文件。

72、当事人应在多长时间内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的,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一年;道路交通事故致财产损失的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两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分别计算。

73、事故发生后到哪个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有:一、事故发生地法院;二、被告住所地法院。

74、在均有管辖权的不同地区法院起诉对于赔偿结果有差异吗?

视情况会有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75、如果受害人死亡,谁有权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按照继承人的顺序确定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人。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76、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自行和解,效力如何?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自行签订的和解协议或者在交警部门主持下签订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但是,如果和解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情形,或者和解协议未涉及到的部分除外。

77、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被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的,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

78、什么是伤残鉴定?

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可以委托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79、如何委托司法鉴定?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有两种方式:

一、自行委托;

二、申请法院委托,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

80、对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救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要求重新进行鉴定;另一种是通过质证排除或降低伤残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81、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82、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效力如何?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83、公安机关内设的法医部门作出的法医鉴定结论,效力如何?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所以,该类鉴定结论不能当然的具有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民事证据效力。

84、受害人可否主张鉴定费?

对于当事人委托或者申请法院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所花费的鉴定费用,可以向相关责任方主张索赔。

8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应当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确定赔偿责任。所谓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根据行为的危险性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来决定责任的轻重。优越者的行为危险性更大、回避能力更强,应承担较大赔偿责任。

Part 4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保险责任

86、什么是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87、交强险与道路交通事故索赔的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侵权责任法》明确,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88、交强险赔偿本车人员吗?

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均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

89、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所以,根据前述规定和保险理赔实践操作,现行制度采取一分为二的做法,赔偿保险金的申请人只能是与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的被保险人,而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对象,既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以是受害人。

90、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是否可以起诉保险公司?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可以同时起诉肇事方和为涉案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

91、什么是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92、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多少?

按照保监会公布的自200821日起施行的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规定,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标准如下: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93、交强险的各项责任限额中都包含哪些赔偿项目?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94、交强险分项赔偿和不分项赔偿的区别?

所谓分项赔偿和不分项赔偿指涉的是,适用交强险责任限额时,按照各项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还是按照总限额予以赔偿。以医疗费为例,如果分项赔偿,无论实际花费多少医疗费,交强险最高只能赔偿10000元;而如果不分项,最高可以获得交强险总限额122000元的赔偿。

95、什么是部分分项?

部分分项的做法,是将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予以区分,对于人身损害采用不分项的做法,即不区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而对于财产损害则适用责任限额。

96广西地区分项赔偿吗?

根据目前的保险理赔实践操作,保险公司严格按照交强险各项责任限额予以分项赔偿;法院的司法审判倾向于不分项赔偿。

97、肇事机动车应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按照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先行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依法确定赔偿责任。

98、什么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责险,是指,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

99、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商业三责险的保险金吗?

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商业三责险的保险金没有法律依据,受害人并不是保险合同的相关主体。

100、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其适用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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