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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媛媛律师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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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
更新时间:2013-07-04


【案例】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1985年未办结婚证便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1988年、1990年生育两个孩子。2011年,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

【分析】

原告与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同居生活,但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事实婚姻,一般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并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事实婚姻的实质是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仅欠缺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包括两方面:1.结婚条件,即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2.时间条件,即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对于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仅欠缺形式要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 ,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本案中,双方属于在1994年2月1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法院予以认可,原被告双方经调解不能和好,亦未能对离婚达成协议,故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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