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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要举证
党月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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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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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除此之外的劳动争议案件,仍然适用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也即"谁主张、谁举证"。部分劳动者错误地理解了法律的规定,以为在追索加班费案件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存在加班情形,否则亦应被认定为加班。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这种认识而提起的诉讼也是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从审判实践中,只要劳动者没能提出确切的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法院是不支持的,劳动者在此类案件中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基础事实,否则将面临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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