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周喜豪律师
河南-郑州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41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房产案件分析
更新时间:2011-02-13
产权证换不来房主身份? 简介: 持有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被法院判定无效产权证换不来房主身份本报3月16日大河楼市B06版刊登的《买二手房买出麻烦一串》,引起不少读者的感慨议论。 读者刘先生打来电话说,他支持田先生打官司,他曾看过央 ...

持有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被法院判定无效产权证换不来房主身份本报3月16日大河楼市B06版刊登的《买二手房买出麻烦一串》,引起不少读者的感慨议论。


读者刘先生打来电话说,他支持田先生打官司,他曾看过央视节目,类似的事情打赢了官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善意取得房产的一方应予支持。


一位冯女士打来电话说,李某把孩子的住房卖掉,欺骗了前妻和孩子,也欺骗了田先生,让人痛恨!


郑州市民张先生也向记者倾诉了类似的购房遭遇:他买的二手房同样经房管局过户,但也遭人砸门撬锁,至今无法正常生活,现在他被卖房人的前妻起诉,三年来,一连串的官司缠身,身心俱损……


事情还得追溯到2003年4月。张先生经别人介绍,打算购买郑州市中原区朱屯西路一处6楼房屋,因互不相识,虽然也看过房主靳某的房产证(无共有人),为安全起见,张先生还同靳某一起到郑州市房管局交费50元进行查档,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靳的房屋产权证后加盖“产权属实,准予买卖”的字样后,双方遂进行交易。5月26日张先生高高兴兴领到房产证,并搬进了“新家”。


人有旦夕祸福,麻烦来得往往让人措手不及。2003年6月,靳某前妻手持法院的判决,上门讨房,判决书上写得明明白白:准予与靳某离婚,房屋归原告所有。张先生因手持政府下发的产权证,当然也据理力争。而此时,靳某早已人去楼空,杳无音信。随后,双方就进入了官司程序。


其中的甘苦自不待言,等判决书下来时,让张先生伤透了心。尽管房管局辩称:房产初始登记时是靳某的名字,不是房改房,无从得知他的婚姻情况,依据靳某的申请,依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第10条,为靳、张之间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州市房管局在办理本案所诉房产证的手续时,靳某和前妻正在离婚诉讼期间,该房屋属分家析产的财产。郑州市房管局依据靳某申请为该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并向张某颁发房产证时,未经该房产的共有人同意。判定房管局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张某颁发的新房产证依法予以撤销。


目前,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观点


【观点一】张先生购房非善意取得


针对张先生一案,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喜豪谈了他的看法。


他认为:本案中,靳某故意隐瞒了案件的事实真相,将房屋非法出售给张先生。


但是张先生并不能依据《民法通则》中有关善意取得制度,通过善意的买卖方式而购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其法律依据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标的物,只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善意取得。而作为本案买卖关系中,房屋属于不动产,并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素。还有比如飞机、军用品等特殊的动产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在这里,提醒购买二手房的消费者,买房时要谨慎小心,避免投资风险。


律师观点


【观点二】张先生权利应予保护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凌兴高律师认为,若张先生介绍情况属实,那么,张先生取得买受房屋的权利应当予以保护。


第一,靳某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有的房产。根据法律规定,靳某名下的房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靳某无权处分的行为虽不产生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并不必然导致买受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效或被撤销。张先生在购买此房时,双方的转让及登记过户均通过房屋登记机关进行,张先生支付了合理的房屋价款,其受让房屋及取得产权登记证书是基于对经登记机关登记记载的权利的合理信赖,完全出自善意,根据物权法理论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其权利应当予以保护。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