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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纠纷中“幢长”行为的认定
杨文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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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纠纷中,“幢长”是否可视为各联建户的代理人。房屋“联建”过程中,如果“幢长”从事的系工程中间验收、质量监督、工程款收取及对外统一支付等通常与代理权联系在一起的行为,且各联建户当时并未否认或排除其代理权的情况下,法院应认可联建户与“幢长”之间存在此种授权,“幢长”作出的相关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各联建户承担。但是,如果“幢长”从事的系诸如签订分担施工方相关税费或变更房屋工程款的补充协议等加重各联建户负担的行为且当时确未及时通知各联建户的情况下,法院对于此种行为超越代理权范围的抗辩应予支持,此时“幢长”的相关行为应视为其自身行为,不能产生由各联建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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