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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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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行为”及其效力
更新时间:2013-06-29

借用资质承包在实务中成为“挂靠行为”,主要表现的特征为: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相应的资质等级;挂靠人向被挂靠企业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被挂靠人对挂靠人和其所承揽的工程不是是任何管理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挂靠行为”: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被挂靠企业明知上述事实而未做反对表示的;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不具有工程总承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用工程工程总承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和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联营的名义联合承包建设工程,并按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的。

借用资质承包工程是国家禁止的,但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方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除非当事人主动要求解决该项争议并提出足够证据,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没有必要主动去审查是否存在借用、挂靠的情形并宣告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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