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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劳动合同法〉2013年7月1日施行
黄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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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仙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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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该修正案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经营劳务派遣必须得到行政许可,其他单位和企业不得自行招聘临时工;另外,修正案还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进一步规范了劳务派遣秩序,保障劳动者利益。 虽然从去年12月通过该修正案以来,省人社厅开始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修正案顺利施行,但是严格实施难度还是比较大。蒲公英协作网律师表示,有些单位和企业开始辞退临时工,但是部分企业需要大量劳务派遣人员来维持运作,所以劳务派遣秩序的规范仍然是一项庞大工程。虽然个别有切实做到补偿,但是部分企业可能会想办法规避法律,因为要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提到与正式工相同,是一笔相当大的劳动成本,在短期内难以实现。 附修正案内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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