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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绪昌律师
山东-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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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坠楼致残 学校监管不力应担责
更新时间:2013-06-26

山东济宁开发区的林某就读于一家寄宿制学校,一天因患感冒请假回寝室睡觉。后醒来想赶到教室上课,下楼时感觉头昏眼花,想要呕吐,遂走到走廊边的窗户处。由于两手无力,摔出窗外,当即昏迷。后被送至医院,伤残程度为6级。林某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认为:校方应向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而该校的窗台没按照规定达到相应高度,导致事故发生。

法律人士认为,该学校是全封闭式管理的寄宿制学校,应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更多的管理和保护义务。林某生病期间学校未给予及时的关心照顾,致使其受伤。学校未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是导致林某受伤的过错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案发时,林某已满12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但林某在生病过程中未主动求救,失去了外力帮助的机会,导致无人照顾受伤,自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林某的伤残学校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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