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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绪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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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被调至分公司 应当重签合同权益有保障
更新时间:2013-06-26

企业由于业务调配或扩展的需要,有时需将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职工进行工作调动,而在这种调动中,职工如果并不在原来约定的岗位、地点,甚至公司名称也有改变,相关的劳动权益还有保障吗?昨天,职工冯先生致电济宁市职工服务热线12351咨询,记者随后进行了采访。

职工调动至分公司担心权益受损失

冯先生告诉记者,他是一家商贸公司的业务员,2011年入职时和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年底到期。冯先生所在的公司这两年业务范围扩展很大,最近新成立了一家分公司,想将他和几名同事调到分公司去工作。冯先生担心,调动后虽然工作内容相同,但原来约定的岗位和工作地点都有变化,那原先的劳动合同还作数吗?一旦发生争议,他和几名同事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记者随后联系了该商贸公司的一名负责人,对方表示,目前该公司新成立一家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确实计划将冯先生等四名职工进行调动。因为这几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准备让职工签署劳动合同变更书,并与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济宁劳动维权专业鲁绪昌律师答复职工,劳动关系没办法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来改变,因为用人主体发生了变化,职工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再与分公司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如果是工资或工作岗位等项目改变则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

及时重签劳动合同原有权益有保障

针对冯先生的担忧,记者采访了济宁总工会法律顾问鲁绪昌律师,他介绍,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企业与内部的分立或合并,以及企业法人的变更,并不意味着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时终止;企业法人发生变更后,其原法人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应当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新法人承担。

因此,冯先生等人可以通过与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鲁绪昌律师同时指出,在实践中,企业将职工岗位等进行调动时,劳动合同变更是一个关键环节。特别是,当所属公司企业发生改变时,重签劳动合同时更应慎重对待,在与职工间的积极协商后,及时进行重签,以免留下法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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