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山东省济宁市王母阁路来鹤小区的王先生与于女士2009年11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王熙凤(化名)由于女士直接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2012年,于女士与侯某结婚后,王先生不再支付抚养费。后于女士将女儿的名字由王熙凤改为侯晓,王先生得知后委托山东济宁资深律师鲁绪昌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王熙凤名字。 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再婚后擅自变更子女姓名,违反婚姻法相关规定,于是判决于女士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恢复王熙凤原名。 代理人资深婚姻家庭专业鲁绪昌律师评析:《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夫妻离婚后,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变,侵犯了对方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实践中,子女为限制行为能力的及已满10周岁的,因其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考虑子女的意见确定姓氏。对不满10周岁的子女,因其还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用征求本人意见,可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对于擅自更改的应恢复原姓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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