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岑ⅹⅹ、周ⅹⅹ诉被告黄ⅹⅹ、黄ⅹ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证据清单
第一组证据:
1、原告岑ⅹⅹ、周ⅹⅹ户口簿、身份证共4页;
2、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孟关派出所证明共1页。
证明内容:
1、原告岑ⅹⅹ、周ⅹⅹ系死者岑某的父母;
2、两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第二组证据:
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共2页。
证明内容:
1、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事实及经过;
2、被告黄ⅹⅹ驾驶的贵Aⅹⅹ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为被告黄ⅹ甲,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黄ⅹⅹ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行人岑某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第三组证据:
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共3页。
证明内容:
贵Aⅹⅹ号车车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安全技术合格。
第四组证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
证明内容:
贵Aⅹⅹ号车在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自 2009年3月10日零时起至2010年3月9日二十四时止。
第五组证据:
1、死者岑某户口簿共2页;
2、死者岑某身份证共1页;
3、死者岑某生前所在单位证明共1页;
4、死者岑某未婚证明共1页。
证明内容:
1、死者岑某的户口为非农业户口,生前在ⅹⅹ市ⅹⅹ区ⅹⅹ中学任教,月工资收入为2947元;
2、岑某系未婚,无其他赔偿权利人;
3、本案相关赔偿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第六组证据:
1、贵阳市第二人医院病历资料共9页;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共2页;
3、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共2页。
证明内容:
1、死者岑某于2010年1月27日至1月31日在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共住院5天;
2、入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第七组证据:
贵阳市第二人医院医疗发票共6张。
证明内容:
死者岑某在抢救期间共计支付医疗费18655.77元。
第八组证据:
南明区殡仪服务中心发票共2页。
证明内容:
原告方支付尸体冷藏费等5193元。
第九组证据: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共1页。
证明内容:
1、该赔偿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当时双方协商时,是按照当地处理丧葬事宜所需的费用来计算丧葬费的,五万元的赔偿数额是合理的;
3、该赔偿协议确定的五万元是原被告双方单独就丧葬费这一赔偿项目达成的意思表示,与其他赔偿项目无关,因此,此五万元只能抵消丧葬费这一赔偿项目。
清单提交人:岑ⅹⅹ 周ⅹⅹ
二○一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