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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
吕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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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在审判程序上如何把握,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未完全膳食辨认和控制能力,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应由其自行决定。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离婚案件的被告时,一般允许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或由法院在其近亲属中指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在无行为能力人主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初,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因,此时应当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原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则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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