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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福安律师
河北-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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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同时主张?
更新时间:2013-06-17
在最高人民法院以上这两个解释中都有“死亡赔偿金”的内容,但它们虽然名称完全相同,而性质却完全不同,前者是指死者家属因失去家庭劳动力所应获得的物质损害赔偿,后者则是指死者家属因失去亲人而精神受到损害所应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

  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造成了其家庭收入减少、蒙受经济损失的一种物质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为了填补、抚慰家属失去亲人遭受的痛苦对其精神上的赔偿。在人身损害死亡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因死亡而导致其家庭收入的减少,是直接的物质损失,侵害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此物质损失。死者家属因失去亲人同时又遭受精神损害,应当获得相应的精神赔偿,这种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种抚慰死者家属心理创伤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这两者同时支持并不矛盾和重复,并不具排斥性。因此,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够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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