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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广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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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3-06-16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交管[2000]98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0.06.05 【实施日期】2000.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唯一标志】55738

【全文】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98号)

最高人民法院执法工作办公室:

你办法5月23日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特此函复。

200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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