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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契约非感性
更新时间:2011-01-18

当今社会契约盛行,夫妻感情契约慢慢成为时尚。然而,夫妻契约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契约是否相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和意义也成为很多人在欣赏时尚的同时又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下面这个案例就是一位听众朋友发来的关于爱情契约案例:唐洪和苏琪恋爱1个月后,以一纸爱情契约约定终生,在妻子苏琪起草的爱情契约中就有这样一条约定:丈夫唐洪必须始终如一地信守对爱情的承诺,如若违约,须支付爱情违约金6万元。

然而,爱情契约难保爱情。婚姻的第2个年头,当苏琪发现丈夫的婚外情后,苏琪心灰意冷,想要离婚,于是拿出爱情契约想让丈夫按照双方签订的爱情契约支付爱情违约金6万元。这样纠纷发生了。

可以说爱情契约绝对是个新名词,很时尚,很具有现代气息。起码对于法律范畴来说是这样的。但从字面上理解爱情契约包含两个部分,一是爱情,这个是法律范畴之外的情感领域,法律上规范的情感也只有婚姻这一块。我们知道婚姻与爱情是有区别的。第二才是契约部分。这是合同法调整的范畴,没有问题。但是两部分结合在一块,感情因素的介入使得夫妻契约游走于法律与感情之间。那么,对于夫妻契约纷争,是法律做主还是感情当家呢?

契约也就是我们说的合约合同,主要受合同法的调整,我们知道合同或者说是契约一旦双方签字,只要契约的内容不违反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就会成立并生效,但是呢不是所有内容的合同都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爱情属于感情范畴,契约属于法律范畴,将感情融入法律,以违约金来保证爱情的忠贞,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显然,爱情契约不在合同法调整范围之内。而婚姻法对感情契约没有任何规定,因此,爱情违约金在婚姻法上也找不到法律依据。

法律调整行不通,用道德去规范自然成为唯一选择。

曾经山盟海誓也好,信誓旦旦也罢,爱情一旦离去,爱情违约金的支付便只能寄望于违约者的诚信。如果违约者丢掉了爱情又失去了诚信,如花的爱情契约只能成为美丽的谎言,违约金承诺也只能成为永远难以兑现的"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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