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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露丹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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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终止租房合同,押金能否要回
更新时间:2013-06-06
实际生活中,房东为确保房屋及房屋内家电不被非法转卖,以及确保水电费的缴纳,往往会在房客租房时要求其缴纳一笔押金,并约定在租房合同终止后,房屋完好无损归还房东时再返还押金。因此,租期结束后房东返还押金于法于理都是有据可依。但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情况是房客因为种种原因要提前搬出所租房屋,这种情况下所缴纳的押金又是否应该返还呢?
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押金性质的情况下,房客缴纳押金的目的是为房屋及房屋内财产做一个担保,保证在房屋及内部财产受到损失后房东能得到赔偿,因此,即使是提前结束租房,只要在将房屋归还房东时房屋及内部财产并无损坏和丢失,那么就没有理由扣除所缴纳的押金,房东理应全额归还。正因如此,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将房屋内财产明细及有无损坏的状况详细写入合同中是很有必要的,这将为今后讨还押金提供保障。不过要注意的是,虽然押金可以返还,但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房东因为房客提前退租而造成的损失。具体说来,包括房东因为提前退租导致房屋空关一段时间而少收的租金,以及为了再次租出房屋而支出的中介费、广告费等费用。
当然,如果合同有约定,租客在租赁期限届满前退租,押金不予退还,这种约定也应当是有效的,房东有权拒绝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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