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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杨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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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解释”应对新型诈骗
更新时间:2013-06-04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解释”应对新型诈骗 近年来,国内诈骗犯罪呈现多发态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发短信、群拨电话、互联网等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十分猖獗。47日,最高法召开例行记者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十一条,自48日起实施。 A、入罪门槛提高1000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B、发5000条诈骗信息可入罪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C、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从严惩处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D、提供技术支持属于共犯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诈骗近亲属获谅解,可免刑获从宽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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