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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永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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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应该比天还要大
更新时间:2011-01-13

今天看到一则新闻,大概内容是两个开邮政面包车的小伙子由于不慎撞死了一条宠物狗,在狗主人“要么赔5000元钱,要么给狗的尸体下跪一小时”的要挟下选择了后者,在狗的尸体面前下跪了一小时,而且“不到时间谁劝都不起来”。

看完这则新闻,有几个问题也和大家一起探讨。

一、两个小伙子选择下跪的三种推想

1、没有赔偿能力,无奈下跪。面对狗主人在自己的狗被撞死后提出的二选一的条件,即要么赔偿5000元,要么向狗下跪1小时,两个小伙子真的没有那么多钱,无奈选择下跪,已解主人之气。

2、为了抱住工作,无奈下跪。在新闻中看到两个小伙子是邮局的员工,事发后面对狗主人赔偿的要求,在没有赔偿能力的前提下担心主人向所在的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由于怕丢掉工作,才被迫下跪。

3、小伙子们觉得下跪比赔偿5000元更为容易,所以选择下跪。5000元对于当今工薪阶层是一笔不小的数额,辛辛苦苦一个月能挣5000块钱算是不错的工作了。他们的月薪估计都没有这么多。事发后,面对主人的二选一要求,舍尊严取金钱。

二、法律关系的解析

本案可能有三个法律关系,其一是小伙子们和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因为小伙子们开的邮局车辆,暂且作这种猜测);其二是小伙子和狗主人之间的侵权关系(前提是小伙子们的行为非职务行为);其三狗主人和小伙子单位的侵权关系(前提是小伙子们是职务行为)。假设小伙子们是职务行为,那么直接侵权人是两个小伙子,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问题适用法律的若干解释》的规定,承担责任的应该是小伙子们所在的单位。只有在小伙子们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时,所在单位才能向他俩要求赔偿。

三、本案留给我们的深刻思考

在以上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小伙子虽然是直接侵权人可不一定是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但是,为什么小伙子在面对狗主人二选一的要求时,选择了下跪呢?不管小伙子们的主观心态是什么,我作为一个律师都无法接受。从法律的角度我觉得这是整个社会的悲哀。

首先,小伙子们法律意识不强,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懂得运用法律解决日常生活纠纷。

这种现象的出现,与我国传统思想有关,更与我国不重视法律启蒙有重要的关系。作为普通公民,当遇到任何民事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让别人原谅自己,宽待自己,可是如果遇到强行要求你接受某种结果时,该怎么办?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最好的选择。我们当今的社会,法制已经比较健全,法治已经比较完备,已不再是杨白劳和黄世仁那个有理没出说的时代。

其次,小伙子们在自我价值体系里没有把尊严放在第一顺位。

前段时间,有外企员工因为反对公司领导下跪的要求毅然辞职的报道,让我们在感叹爱国主义和民族气节时,很钦佩那些员工们对人格尊严的自我尊重和坚决捍卫。假如一个人自己都不尊重自己了,又如何获得别人的尊重?假设一个群体都不尊重自己了,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就不会再稳定,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导向就会出现错误。所以,无论两个小伙子何种原因下跪,这都将是非常可怕的一种社会现象。我们应该重视这种不良的社会信号。

最后、这则新闻向社会传达了一个可怕的信号,弱势群体将会向强势群体低头。

我们都知道当今社会,仇官、仇富已经成为了一种令人深思的现象。本案中,当强势群体的狗被撞死,弱势群体者如果没有赔偿能力必须得下跪才能获得谅解,事情才能得到解决。如果任由这种现象恣意蔓延,必将对我们社会的价值导向川大错误的信号,是非常可怕的,是与我过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不相吻合的。

新闻虽短,寓意深刻。下跪容易,尊严至上。法律才是维权的真正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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