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有银律师
北京-北京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234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探讨集体土地征收维权若干问题
更新时间:2013-05-27

一、新条例对集体土地征收的影响

从我了解的情况看,现在矛盾突出的确实主要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很多拆迁暴力事件还是大量发生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下子还不能覆盖到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我认为,在新条例框架下,主要会对集体土地征收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其余的法律适用及操作仍然可以使用原来的集体土地征收方案。首先,土地征收权的实施的前提应限定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第二、征收的程序、方案必须公开、透明,让民众广泛参与,与民众进行充分协商,切实听取公众意见;第三、必须根据市场定价的原则进行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必须给予补偿;第四、强制拆迁应尽量参照上述城市房屋征收程序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二、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和要求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集体土地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下面我着重介绍一下,在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和要求中我们被征收人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第一:征地告知。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这个尤其需要注意。

第二:征地调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同时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占地。在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时应当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报批前还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项目备案、核准即有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在这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三、集体土地征收,如何进行依法维权

如果政府在征收村民土地过程中有以下行为:无权征收而征收土地、超越职权征收土地、未批先征、少批多征、不按法定程序征收土地、不按法定标准给予村民补偿、不给失地村民落实社会保障等等,就属于以上所说是无效的或者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而可以统称为“违法征地”。碰到违法征地村民有哪些救济方式呢,主要有两种救济方式:

第一、 提起行政复议。失地村民可以从知道政府征地之日起的60日内向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跟据法律规定对省部级单位的征地行为必须先到省部级单位进行原级复议,而不是直接到上级请求复议,一旦请求国务院复议,国务院的复议决定就是终局裁决,对此申请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征地案件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复议前置案件,所以必须先进行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失地村民如果对主管单位的复议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内容是要为了让失地村民知道正确、合法、理性的维权方式,在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不再盲目,通过理性的方式维权。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我不希望看到大家采取自焚等危害自己身体的行为去引起关注,暴力维权不可取。我国有很完善的与征地、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再加上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帮助,失地村民的权益一定会得到维护。在此也提醒失地村民,以上内容只是征地、拆迁维权中非常微小的一部分内容,不代表村民了解了以上内容就能自行复议和诉讼,为了不错过复议和诉讼的最佳时机,也为了避免村民自行复议诉讼无果后,给接手案件的律师留下顽疾,建议失地村民第一时间与专业律师联系一保证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